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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限公司与吴**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丹阳市*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吴*商标侵权纠纷一案,鸡西*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2009)鸡商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20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行)监(2014)23000000148号民事抗诉书,以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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