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烟台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杨*未能按照吉林省*民法院(2013)长民三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烟台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吉林省*民法院(2013)长民三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