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Joh**与美国**公司(VISIBELLEDERMAINSTITUTE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美国*公司与被告陈*、夏*(上海*有限公司清算组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08年3月6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美国*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夏*(上海*有限公司清算组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49元,由原告美国*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2,524.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