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卡罗*博公司诉被告上海爱*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卡罗*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00元,由原告北*考博公司减半负担7,300元。
裁判日期
二○○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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