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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有限公司与拉xx**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拉xx*公司诉被告无锡*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无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江苏省*民法院管辖。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申报出口的货物因涉嫌侵权在上海浦东外高桥港区被上*关扣留,因此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浦东,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无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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