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目*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限公司、被告北*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目*限公司于2008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目*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目*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798.18元减半为人民币40,899.09元,由原告上海目*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