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石膏板(芜*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装潢材料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上海XX装潢材料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上海XX装潢材料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