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紫*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08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上海*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1,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润昌**公司与湖**印刷厂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州森**限公司与润昌**公司、湖**印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无锡阿**限公司与宁波保**易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无锡**有限公司与拉xx**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限公司与上海目**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吉县**限公司与梅**(MEIJOHNCHA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方**限公司与上海创**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何新才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陆巷**有限公司与何**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亚太**限公司与北京北**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