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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紫**限公司与上海**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紫*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08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上海*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1,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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