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北*有限公司与被告亚*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10元,减半为人民币5,005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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