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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方**限公司与上海创**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原告上*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方*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系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为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原告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74.38元,由原告李*、原告创禹合金*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2,987.1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070元,由原告李*、原告上海创禹合金*公司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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