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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阿**限公司与宁波保**易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宁*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阿*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2005年3月1日至今的涉嫌侵权产品的购销合同、发票、出口报关单、财务帐册等进行证据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无锡阿*限公司自2005年3月1日至今的涉嫌侵权产品的购销合同、发票、出口报关单、财务帐册等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裁判日期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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