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湖州森通丝*昌*限公司、被告湖州龙泉印刷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委托上海*解中心调解,原告湖州森*限公司和被告*限公司在该调解中心的主持下于2014年7月31日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纠纷已和解。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州森*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合计人民币6,985元,由原告湖州森*限公司和被告*限公司协议各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