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限公司诉被告大丰市*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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