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奥*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江*限公司、被告江*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奥*限公司于2007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奥*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盐城奥*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其他诉讼费用680元,合计1080元由原告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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