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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限公司与扬州福尔**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江苏**限公司与扬州福尔**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限公司于2008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江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00元,减半收取95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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