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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有限公司与携程计算机技术(上**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携程计算机技术(上**限公司与扬州**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携程计算机技术(上**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扬州**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携程计算机技术(上**限公司诉称:

原告注册的“携程CTRIP”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的字号,并在其网站及宣传材料中单独使用“携程”图形及文字进行宣传,致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并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冠有“携程”字样的企业字号并在三十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2、被告在全国媒体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扬州**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15日前办理“携程”字号的变更手续。

二、被告扬州**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签订后十五日内在www.yzdfw.com.cn、www.yzzcw.com.cn、www.yzskw.com.cn、www.yzztw.com.cn、www.yzcjw.com.cn、www.yzjpw.com.cn网站首页刊登消除影响声明(声明内容须经原告同意,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调解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被告扬州**有限公司向原告携程计算机技术(上**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425元(已履行)。

四、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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