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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限公司与广东**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多乐多超市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均、被告委托代理人刘*、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合法拥有“真彩”、“TURECOLOR’’商标标识。“真彩”商标于2005年被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真彩”牌中性笔被授予“国家质量免检证书”。2006年11月27日,原告工作人员在聊城市公证处公证员的现场见证下,在被告处公证购买了4袋“真彩’’牌系列笔芯产品。该批产品经原告鉴定,属于假冒产品。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商业连锁超市企业,应该严格监控其进货渠道。被告这种公开销售假冒原告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给原告造成了经济上和商誉上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认定被告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成立;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5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一、答辩人销售的“真彩”牌中性笔芯是真实的商品,原告所说我超市销售的笔芯是假冒商品是不属实的;二、答辩人不知道自己销售的“真彩’’牌中性笔芯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而且是通过合法渠道进的货,能够说明商品提供者,依法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三、原告请求答辩人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毫无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真彩”、“TRUECOLOR”两商标的注册人。被告销售了假冒原告上述商标的系列笔芯产品。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涉案商标的商品;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9000元,当庭过付(已过付);三、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原告负担。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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