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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限公司与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限公司与被告袁*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限公司以与被告袁*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湖*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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