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武*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被告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武*”商标的白酒。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有限公司负担650元,由被告山*有限公司负担500元。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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