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王*和食品*公司与被告杨*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王*和食品*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济南沃**有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潍坊华**限公司与山东临**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饶**油站与中国石油化**石油分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东营市**责任公司与中国石油化**石油分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武**限公司与山东**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威海雨**限公司与山东**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郑**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禹城市长江机械厂与山东保**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