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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王*和食品**公司与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王*和食品*公司与被告杨*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王*和食品*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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