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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雨**限公司与山东**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限公司与被告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0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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