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与被告孙*、孙*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7月10日向滨州*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07年8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对被告孙*、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郑*承担。
裁判日期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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