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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华**限公司与山东临**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杨*、山东临*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潍*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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