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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家加油站与中国石油化**石油分公司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石*博石油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伊*、桓台县新城镇邢家加油站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申请人中国石*博石油分公司称:被申请人擅自使用申请人商标,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使用申请人商标。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石油化*博石油分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九条,最*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责令被申请人伊*、桓台县新城镇邢家加油*山东*公司商标。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申请人中国石*石油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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