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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中**有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中*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限公司以组织证据有误为由,于200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上海*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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