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中*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限公司以组织证据有误为由,于200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上海*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陕西阿**有限公司等与济南阿**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烟台三**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济南钢**业贸易公司与烟台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济南新**限公司与烟台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石化**岛石油分公司与胶南**油站、王*商标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岛**限公司与青岛**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桓台**家加油站与中国石油化**石油分公司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济南联**有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章丘**限公司与中国贵**责任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