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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钢**业贸易公司与烟台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业贸易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0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烟台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烟台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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