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平邑*限公司因与北新集*限公司、李*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08)临民三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平邑*限公司以已与北新集*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平邑*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平邑*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平邑*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