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限公司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95元,由原告*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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