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3月10日受理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新生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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