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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山县兰**民委员会与山东兰**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苍山*生酒厂、王*因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07)临民三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苍山*生酒厂以与山东兰*)总公司、山东兰*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王*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苍山*生酒厂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王*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撤回上诉,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苍山*生酒厂撤回上诉;王*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苍山*生酒厂、王*平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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