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陕西阿*有限公司、咸阳阿*有限公司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1)历知民初字第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陕西阿*有限公司、咸阳阿*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阿*有限公司、咸阳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陕西阿*有限公司、咸阳阿*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