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限公司与被告济*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0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烟台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烟台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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