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限公司与被告芦*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限公司以“双方经庭外调解,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08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烟台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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