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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有限公司与刘**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3)济民三初字第92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该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不在山东省济南市辖区,原审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山东省*民法院已可以受理专利或商标侵权纠纷案件。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山东省*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奥*有限公司以刘*销售的“铠甲战士”玩具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该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山东*山公证处出具的公司委托代理人在临沂市罗庄区汤庄村惠客多超市汤庄店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公证书。该案系侵害专利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具有专利纠纷案件集中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案被控侵权产品销售地即被控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属山东省*民法院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集中管辖范围,原审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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