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有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900元减半收取59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8470元,由原告广东*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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