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900元减半收取59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8470元,由原告广东*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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