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大*限公司诉被告唐*计算机网络域名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大*限公司于200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大*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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