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岛石油分公司与被告胶南市华鲁加油站、王*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岛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