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沃*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一通汽配经营部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变更张*一通汽配经营部业主于素贞为本案被告。庭审结束后,原告济南沃*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沃*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50元,由原告济南沃*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