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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油站与中国石油化**石油分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石*限公司山东东营石油分公司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于2007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中国石*限公司山东东营石油分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化*营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2元,减半收取1806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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