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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化**石油分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饶县天星石化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化*营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2元,减半收取1806元,由原告中国石油*石油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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