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饶县天福加油站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化*营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2元,减半收取1806元,由原告中国石油*石油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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