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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市长江机械厂与山东保**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禹城市长江机械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保*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山*术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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