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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沃**有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济南沃*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刘*发生商标侵权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7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由洪*以及被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0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济南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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