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烟台三*限公司诉被告边*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限公司于二00七年七月十六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烟台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烟台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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