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新*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岛维*限公司、被告山*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青岛维*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山东新*责任公司人民币10万元(已当庭过付);
二、自即日起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带有“新华”字样商品名称的兽药;
三、其它事宜三方互不追究。
诉讼费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120元,共计5020元由被告青*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