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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路鞋厂与李**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韩*、原审原告偃*路鞋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韩*、偃*路鞋厂于2007年3月9日向洛阳*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韩*、偃*路鞋厂经济损失10万元。洛阳*民法院做出(2007)洛*五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后,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韩*、偃*路鞋厂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院主持下,李*与韩*、偃*路鞋厂在二审中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一、李*向韩*、偃*路鞋厂一次性支付人民币二万元作为本案诉讼及经济赔偿;

二、李*保证以后不会有侵犯韩*、偃*路鞋厂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3510元,保全费1070元,其他诉讼费702元,共计52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5元,均由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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