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徐*、邱*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山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原告河**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公司)诉被告河南**限公司(以下简称宋词酒业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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