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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司)因与被上诉人*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南阳*民法院(2007)南*三初字第84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天*司提供的证据均已证明南阳市不仅是侵权行为实施地,而且也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商标侵权纠纷,天*司可选择被告所在地法院或侵权行为地法院提起诉讼。但本案中天*司提供的照片及影像资料,不足以认定南阳系侵权行为地。原审法院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将案件移送信阳*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南阳*民法院(2007)南民三初字第84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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