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临沂**货大楼与烟台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烟台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市沂蒙路百货大楼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限公司于二00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烟台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为605元,由原告烟台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