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3月19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苏*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8元,由原告重庆苏大姐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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